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李嘉诚基金会的支持帮助下,在汕头大学设立的企业或个人捐助奖学金的管理。
第二条 境内外企业及个人本着支持中国高等教育,奖励学有所成的优秀学生的目的,均可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捐款在汕头大学设立以企业或个人命名的奖学金。以下统称为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
第三条 企业及个人设立奖学金,一般设奖期限在5年以上,每年奖励人数在1人以上,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设奖总金额在50000元以上。捐赠企业或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授奖条件。
第四条 捐赠者有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奖项,按捐赠者设立的条件接受学生申请。
第五条 捐赠者没有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由学校根据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计划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1、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主管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项目的校领导;(2)李嘉诚基金会代表1名;(3)教授代表1名。管理委员会主席由主管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项目的校领导担任,基金会代表由基金会提名,教授代表由主席提名。管理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会议通过后公布。
2、评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其委任的代表;(2)李嘉诚基金会代表1名;(3)书院总院代表1名;(4)本科生院代表1名;(5)学院代表2名。评选委员会主席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其委任的代表担任,书院总院、本科生院代表由院长或分管此项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院代表由学院院长或其委任的代表轮流担任。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的职责
1、管理委员会职责:
(1)拓展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资金来源;
(2)审议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及使用计划;
(3)审议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4)审核每学年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评选结果。
2、评选委员会职责:负责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书院总院,负责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日常管理和协调。秘书处每年需向管理委员会报送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使用计划和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工作报告。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条 对于捐赠者有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奖项,每学年由学校公布相关奖项具体事宜,根据捐赠者要求公开接受学生申请。对于捐赠者未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奖项,将用于奖励学有所成的高年级学生,每学年由学校公布具体奖项和数目,公开接受高年级学生,即大学三年级(含)以上学生本人申请。申请条件如下: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学生义务;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总GPA达到3.0以上(含3.0);
4、热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奉献精神;
5、具有卓越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登录汕头大学奖学金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填写《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申请表》,同时以附件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1、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
2、一篇由该学生撰写的文章
3、该学生发表的任何作品。
第十二条 奖学金初审
学校每年根据捐赠者意愿及参考各学院人数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学院的奖励总人数,再以在校期间总GPA百分比为标准对各学院的申请者进行排序,按1:1.5比例确定各学院的入围者名单并公布。入围者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书院总院书面提交《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申请表》、《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入围者推荐表》及以上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对入围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从中挑选出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各项具体奖项的获奖者。
第十四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评选准则:
评选委员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选获奖者:
1、满足各具体奖项捐助者的意愿(前提条件);
2、一份优异的学习成绩单(占60%的评选权重);
3、对学校课外活动做出的杰出贡献(占10%的评选权重);
4、具有良好的判断力、才智、创造力以及广泛的兴趣(占5%的评选权重);
5、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的意见(占10%的评选权重);
6、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兴趣(占10%的评选权重);
7、评委会还应考虑该生其它方面的杰出表现(占5%的评选权重)。
第十五条 申请者或入围者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将取消参评资格。
第四章 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六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由汕头大学按上述办法进行管理分配,专项使用。汕头大学书院总院、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并根据各奖项的评审结果向学生发放奖学金、证书。同时,在学校奖学金等相关网站公布获奖者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奖学金将优先用于获奖学生履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学生在校期间义务。获奖者需提交中英文感谢信由学校向捐赠者寄送。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定后如发现有任何欺诈或违反条例情况,汕头大学有权收回奖学金及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评选过程如出现争议事项,由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校领导会议通过后实施,由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